2024年8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4〕10号),标志着反洗钱刑事司法进入新阶段。与此同时,虚拟货币洗钱、跨境黄金交割、彩票对冲投注等新型洗钱手法不断涌现,给刑事辩护带来了全新的挑战。
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,从辩护实务角度解析洗钱罪的认定逻辑与辩护要点。
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,其上游犯罪严格限定为七类: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。
这一限定是辩护的首要切入点——如果上游犯罪不在七类范围之内,即使存在转移、隐匿资金的行为,也只能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(最高七年),而非洗钱罪(最高十年)。
2024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,买卖彩票、投资、购买金融产品、虚拟资产交易等方式均属于洗钱行为方式。这意味着,传统的"通过转账掩饰资金来源"已不再是唯一认定标准,行为方式的边界被大幅拓宽。
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删除了原条文中"明知"和"协助"的表述,将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。这一修改打破了"事后不可罚行为"的传统认知,构建了上下游关联犯罪双重惩治体系。
实践中,"自洗钱"案件存在重要的辩护空间:
第一,行为性质的区分。 并非所有上游犯罪行为人处置赃款的行为都构成独立的洗钱罪。关键在于后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——金融管理秩序。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将现金藏于家中、存放于亲友处,未通过金融工具进行转移、转换,未利用金融产品或服务实现资金"合法化"外观,则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,不应单独评价为洗钱罪。
第二,与上游犯罪的竞合问题。 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在事实层面高度关联,辩护时需审慎评估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。特别是当"洗钱"行为本身就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(如受贿后直接将现金存入银行),行为的独立性值得商榷。
第三,主观故意的证明。 即便删除了"明知"要件,控方仍需证明行为人具有"掩饰、隐瞒来源和性质"的特定目的。如果行为人转移资金仅为保管安全,而非改变资金的非法属性,则不满足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。
2025年深圳检察机关办结的一起"USDT+黄金"跨境洗钱案,揭示了当前虚拟货币洗钱案件的取证范式。四名被告人通过虚拟货币结算、线下黄金交割的方式,洗白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,涉案USDT达73.41万枚,黄金9千克。
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需重点关注三个层面:
链上数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。 区块链交易记录虽然具有不可篡改性,但数据的提取过程是否合规、哈希校验是否完整、链上地址与被告人身份的关联是否排他,都是辩护的切入要点。匿名钱包地址的实际控制人认定,往往依赖IP地址、设备信息等间接证据,存在合理的质疑空间。
跨境证据的转化与认定。 通过国际司法协助获取的境外钱包信息、交易记录,需经过法定的证据转化程序。取证链条是否完整、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,直接影响证据的可采性。
主观"明知"的推定是否合理。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,参与者往往辩称不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。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"应当知道"的推定规则,但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扎实、是否允许反证,是辩护需要逐层审查的核心问题。
在帮助他人洗钱的案件中,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。实务中,提供银行账户、协助转账、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人,往往被洗钱罪的共犯。
辩护策略应关注以下维度:
其一,行为人对资金非法性质的认知程度。"知道"与"应当知道"之间存在显著差异,后者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、交易习惯、报酬是否异常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。
其二,行为人在洗钱链条中的实际作用。是核心策划者还是边缘辅助者?是否参与了上游犯罪的共谋?是否获取了超出正常劳务报酬的异常利益?这些事实直接关系到主从犯的认定。
其三,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。在洗钱案件中,主动退赃、协助追缴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人,依法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。
两罪的界分是洗钱罪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问题之一。核心区别有三:
一是保护法益不同。洗钱罪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保护的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。
二是上游犯罪范围不同。洗钱罪仅限于七类严重犯罪,后者的上游犯罪没有任何限制。
三是行为方式不同。洗钱罪要求掩饰、隐瞒的是"来源和性质",即让非法资金获得合法外观;后者仅要求掩饰、隐瞒"所得"本身,即隐匿赃款赃物。
在司法实践中,当上游犯罪属于七类犯罪范围、行为方式涉及金融工具时,应以洗钱罪论处;当行为仅是物理性隐匿赃款(如将现金转移至他处藏放),未利用金融手段实现"合法化"外观时,应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。两罪的量刑差距显著,准确界分是辩护的关键战场。
洗钱犯罪辩护的核心在于三点:上游犯罪的定性是否准确、行为是否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这一独立法益、主观故意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。面对虚拟货币、跨境交易等新型犯罪形态,辩护工作需要同时具备金融知识、技术理解力和刑事证据审查能力,才能在新型犯罪领域实现精准有效的法律保障。
作者简介: 肖乐,北京市万商天勤(南京)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,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。先后在央企、政法机关工作17年,后转职刑事辩护律师,擅长从电子数据与鉴定意见中寻找辩护突破口。
普法内容,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